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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北方医学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21-10-13   作者:北方医学   浏览:

石家庄北方医学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2021年12月20日董事会二届一次会议审核确定)
 
序  言
 
石家庄北方医学中等专业学校创办于2006年,原名为石家庄平安医学中等专业学校。学校2009年被河北省教育厅评为省级重点中专学校,2017年,经河北省教育厅批准,更名为石家庄北方医学中等专业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创新学校的办学理念、体制、机制和模式。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
第四条 学校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五条 【学校名称】 石家庄北方医学中等专业学校。
【学校英文名称】 ShiJia Zhuang North Medical Specialized Secondary School 英文缩写NMSSS。
【学校网址】 http://www.sjzbfyxy.com。
【学校地址】 石家庄市正定县兴华路与正荣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西。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同意,可调整校址。
【法人属性】 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六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
(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投资学校基本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举办者变更】 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由原举办者提出,签订变更协议,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材料(1)原举办者的申请;(2)申请变更学校的举办者的报告(学校和新举办者报告各一份);(3)拟任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财务清算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5)学校董事会决议。
第八条 【办学宗旨】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以培养人民健康事业急需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宗旨。
第九条 【发展定位】
办学层次定位:以中职教育为主体,发展中职毕业生升学高等教育。
专业发展定位:以护理为主体的卫生技术类专业发展。
办学定位:立足石家庄、服务河北、面向全国,积极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行业发展作贡献。
【办学层次】普通全日制中专,学制三年。
【办学规模】设计规模2000人,面向全国招生,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充分利用办学资源,实施中专毕业生对口高考升学普通高等教育培训形式。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及开办资金】 举办者(曹振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和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依法举办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自筹资金用于办学,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注册资金 办学注册资金为50万元。
【资产来源和性质】 资产来源于举办者个人创办公司利润收入。
 
第三章  学校组织与活动
 
第十一条 【决策机构】 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7名成员由学校举办者(出资人)、校长、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学校教职工代表组成。在董事会成员组成中,除当然董事外,出资人董事由出资人大会按照确定的名额推举产生;教职工代表董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名额推举产生。董事会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产生方法及任期】本届董事会成员以推举的方法产生。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以连任。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最高决策形式,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董事长召集主持会议。董事会会议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如有必要,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会议。董事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时,应实行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执行。学校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列席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扩大会议邀请学校有关领导参加,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扩大会议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长办公会议是贯彻执行董事会议决议,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的办公机构。董事长办公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例会,遇有紧急重要事项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出资人会议是董事会对重要事项进行通报沟通、民主协商和决策论证的咨询形式,出资人会议向董事会提出决策建议。出资人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董事扩大会议、董事长办公会议、出资人会议应做会议记录;召开董事会会议,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作出重要决议时董事应手写签名,以示负责;决议案应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员应于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同意决定的事项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专人存档保管。
二十二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出资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为学校行为,学校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力和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监事会】 监事会独立行使对董事、校长及学校管理的监督权。监事由出资人代表、学校党组织代表和教职工代表3人组成,教职工代表2人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负责人由董事会推选产生,监事会负责人或监事列席参加学校董事会会议。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召开会议,实行集体讨论研究,按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或举手表决;得到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纪要或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学校党支部负责人依法依规进入学校董事会,学校党支部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入学校监事会,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执教,规范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董事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校长执行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长,校长人选由董事会依法聘任和解聘,校长对董事会负责,校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个人信用状况良好,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设置标准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校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校长的任职条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  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副校长3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常务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机构,赋予各工作机构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和制度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章 党组织地位和作用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共石家庄北方医学中等专业学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支部关系隶属于中共石家庄高新区社会发展局委员会(单独组建)。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要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做为首要政治任务。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二)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个环节,促进全员育人。
(三)学校党支部要在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发挥重要作用,保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维护学生、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学校党支部要抓好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五)学校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教代会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能,提升学校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学校党支部班子与学校董事会、校委会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党支部书记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董事会);党支部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行政管理机构(兼主管学生德育副校长);党组织委员进入学校监督机构(监事会)。
(二)党支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监督重大决议的执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保障其规范管理,廉洁行政。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机构设置党支部委员会由学校党员大会按照党章选举产生。党支部设书记1名、组织委员1名、宣传委员1名。设立党务综合办公室、党员活动室,并把党员活动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
(二)负责学校党支部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负责学校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和宣传工作,营造宽松和谐的环境,团结师生员工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
(四)做好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负责学校干部的教育、培养和管理、监督工作。
(六)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上级党组织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党支部决策和监督机制。
(一)建立党支部决策和落实机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并落实。
(二)建立党支部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首先经党支部研究讨论后,再提交董事会或校委会研究决定,党支部书记要参与研究决策。
(三)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教职工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次会议。
第四十条 教职工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和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三)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方案、办法和重要规章制度。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大会同意。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的教学内容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学校按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和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三条 学校遵守省市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不招境外学生。学校严格执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由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未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第五章  学生教育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教育厅验印中专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依法获得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资助以及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各学科考试管理规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与奖励。对违反学校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学校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根据校内申诉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学生到医疗护理综合医院及相关医疗机构就业。
 
第六章  教师教育
 
第五十一条 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聘用社会兼职教师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任专职教师及校内工作人员学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后勤辅助人员(保安员、保洁员、宿管员)学校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第五十三条 学校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规定予以表彰与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规定予以处分或解聘。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并实行教职工年度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学校从社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职教师。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聘约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注册资金50万元,举办者 曹振峰 出资50万元。学校举办者对投入的资产拥有所有权。
第六十条 学校租赁校舍占地面积40亩,拥有独立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学生实训中心、学生餐厅、办公楼、操场等教育教学设施。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生学费、住宿费等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按培养成本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石家庄市发改委备案后并在学校公示一周。学校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收取的各项费用按规定予以公示。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办学积累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用于校外投资、借款或担保,不得转让和分红。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学校在每个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第六十六条 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资金往来,使用在教育部门备案的账户,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对该账户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按规定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六十八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的5%的比例提取,用于学校奖励与资助贫困学生。
 
第八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变更名称、地点、层次、校长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核准或备案。
第七十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七十二条 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及董事会人员或者监事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学校举办者或董事会人员或者监事会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学校举办者董事会人员或者监事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第七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接受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学校董事会审核确定,经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并以学校名义向社会公布。本章程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议案,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符,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